工信部联规〔2026〕220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、发展改革、交通运输、商务、市场监管、能源主管部门,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,各相关单位:
现将《新型电池产业发展“十五五”规划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实施。
工业和信息化部
国家发展改革委
交通运输部
商务部
市场监管总局
国家能源局
国家铁路局
2026年9月14日
(本文有删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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